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整体工作部署,2023年11月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三普”工作基础上,对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日常管理、活化利用等情况有全面基础的认识,为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为了做好“四普”前期工作,笔者作为山西省晋城市“三普”工作的全程参与者,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关注以下问题。
关于复查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
结合“三普”及其以后历年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经验,晋城市复查文物的认定标准有两项。其一为《关于核定山西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文物普查函〔2011〕1109号),其二为2011年以后晋城市市县两级政府,在“三普”登录数据外新发现并公布为文保单位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常见未定级文物升格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低级别文物升格为更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伴随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合并公布或名称变化等问题,因此,必须摸清其变化原因,防止数据偏差。如晋城市沁水县的第四批省保赵树理故居,与太原市的赵树理旧居合并公布;但在晋城的“三普”数据统计中,仍算作一处,编号相同。再如古村落整体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统计国保数量时,按1处统计;但在文物普查统计时,却是分院登录,累计统计,数量远大于1。以晋城市阳城县的郭峪村古建筑群为例,“三普”时共计登记有27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进行了编号;除郭峪供销社旧址和郭峪村白云观遗址外,其余25处均为古建筑。是按1处统计,还是按27处统计,应予规范。
关于原生性古遗址的确认
“三普”时,晋城市共调查登记古遗址393处,包含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14小类。这些遗址仅凭调查中所见的地层、遗物判断,均未经过考古发掘工作,并不能百分百地保证该遗址为原生性的文化堆积。尤其是仅凭陶器碎片确定的古遗址,其中存在流水搬运作用而成者,尤其是位于沁河、丹河两岸的古遗址;甚或是现代施工过程中的遗址,被偶然挖掘以建筑垃圾搬运至他处。建议在“四普”调查登记工作中,对这些遗址进行综合研判,归纳分析出原生性较差的古代文化遗址,对其做进一步的考古学分析,并通过考古勘探、试掘等方式甄别出可靠的原生性文化遗址。
关于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录
从基层的具体工作实践来看,登录私有产权的民居类文物最应慎重。其面临的问题有二,其一有的民众担心该民居登记成文物后,会限制自己的使用,存在抵触情绪;其二有的民众则是以登记为文物为目的,以期借此牟利。作为一线文物工作者,建议在“四普”实际登录时采取这样的解决办法,其一对于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复查继续登录;其二对于未定级的民居类文物,已经置换为单元楼且原建筑拆毁的以消失登记;产权人既无意愿也无能力保护的,宜撤销登记,以降低文物管理成本。就晋城市而言,“三普”登记在册的宅第民居类具有私人属性的古建筑共计1690处,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25.6%。这类建筑均为私有产权,是“四普”复查时矛盾相对集中的部分。在“四普”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时,要充分征求文物所有权人的意见,对于不愿登记为文物的或借文物登记谋求不当利益的,不宜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登记。
关于边界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复登录
从以往的实际工作经验看,在行政区划毗邻区域多见不可移动文物归属权争议问题,这样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同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复登录,以及实际管理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如泽州和高平交界处的蜡帝宫,两县均作了编号和登记,但各管各的。此种情况,不仅见于古建筑,也见于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类型。针对这种情况应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议在“四普”实际普查登录过程中,严格按照统一的行政区划界限标准,登记相关数据,以最大程度避免数据重复登录。
总而言之,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记忆。位于三晋东南的晋城市,作为全国知名的文物大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2处,数量位列全国地级市第四。元及元以前古建筑132座,占全国同类的21%,占全省同类的25%。这些文物遗存见证着文化传承和沧桑变迁,不仅具有历史文化意义上的文明地标价值,也具有保护利用意义上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前正处于“四普”工作开展前的筹备阶段,笔者以“三普”时的经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与业界同仁交流,希望能为“四普”工作的前期筹备提供有益参考。
(作者单位:晋城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