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界石说“陕西”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关婷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的虢国博物馆南院保存有一块“周召分陕石柱”。该石柱为石英砂岩质,圆形,高3.5米,直径0.3米,又称“分陕石”。其实这是一块界石,今陕西省名称的由来要从它说起。

宋欧阳修《集古录》记载:“陕州石柱,相传以周召分陕所立,以别地里。”民国陕州的《石柱志略》称:“据州志载,石柱原在陕州老城的城墙上,为周召分陕所置,唐人作铭于其上,今字迹漫漶不清。”由此可知,这根石柱在西周初年就存在了。

“陕”,是“阝”和“夹”的合体字。“阝”是“阜”的变形字,本义是指土山,丘陵。《诗经·小雅·天宝》有:“如山如阜,如岗如陵。”说明“陕”字有山阜裹夹,形势隘狭之义。由此可见,“陕”,是表示一种高出平地、狭窄且被高山夹住的地貌。

陕地,在今河南省西部三门峡市所属的陕州区中南部,因上述地貌而得名。这里,南边是秦岭东部的余脉崤山,东西走向;北边隔黄河是山西南部的中条山,也呈东西走向。黄河出晋陕大峡谷一路向南,至潼关风陵渡被秦岭阻挡,拐弯后也由之前的南北走向改向东流,进入豫西大峡谷。穿过陕地时,从南部崤山发源的一条条支流注入黄河,将崤山山前台地切割成一个个高出河滩一二级台地的高原,地质学上将这种地貌叫“塬”。这种塬三面或两面陡直,顶部平坦,土质肥厚,自古以来称为“陕塬”。在这里,地形东西狭长,南北狭窄,是黄土高原东部末端地区的一种独特地貌。

作为地名,陕,原指今之陕州,旧称陕县。从考古资料来看,在距今100多万年前后的旧石器时期,这里就有人类活动的踪迹,在黄河南岸两边的台地上,分布着很多旧石器遗址;到距今5000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这里的史前文化已经发育成熟。聚落多,遗址面积大,经发掘后出土的器物制作精,类型全,是我国豫、秦、晋金三角古中原地区仰韶文化时期人类活动的核心区域。庙底沟遗址就位于古陕州城西南的黄河二级台地上,著名的庙底沟文化亦因此而得名。夏商时期,这里处在豫州之内,被封为“夹方”。在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就有明确记载。不仅如此,这里还是自古以来关中文化和中原文化交流的唯一通道,从早期庙底沟文化和半坡文化的相互影响、交流、传播,到西周时期初封的焦国和从今陕西宝鸡地区迁移到陕州地区的虢国,到两汉时期西京长安和东京洛阳之间的交流和丝绸之路的开通,历经5000多年,一直到当代亚欧大陆桥的打通,陕州地区一直就是我国东西方文化、经济、军事、商贸交流的咽喉走廊。这里自西向东就有函谷关、雁翎关和“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上22处遗址点中唯一一处道路遗址石壕古道。所以,这里自古以来有“两京锁钥”之称。

西周初期,周武王在灭商后不久就去世了,其子周成王继位。由于成王年幼,就由他的两个叔叔周公和召公辅政。西周时期,实行的是东西两京制,由于陕地处于西京长安与东京洛阳之间的中心位置,周召二公就以陕塬为界,以东由周公主政,以西由召公主政。《春秋公羊传·隐公五年》有:“自陕而东,周公主之;自陕而西,召公主之”的记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分陕而治”。由前述可知,周公、召公分陕而治,既有其政治上的原因,又有陕塬独特的地理原因。陕塬东部,以洛阳为中心,当时在灭商以后,由于商后裔不断发生暴乱,西周统治不很稳定。而陕塬以西的关中地区,尽管是西周王朝的起源与根据地,但是周边戎狄部落不断进行骚扰,也不同程度地威胁着西周王朝的统治。显然这两个地区的稳定和繁荣与否,直接影响着西周王朝的兴亡。而陕塬就处在这两个核心地区中间,其政治和地理地位显而易见。后来的史实证明,也正是由于周、召二公分陕而治这种过渡性的政治措施,才使西周王朝在成王年幼时期,在军事上取得了安宁,政治上得以清明,经济上得到发展,文化上得以昌盛,渡过了困难时期,并得到巩固。据唐代《括地志》记载:“陕塬,在县西南,分陕以塬为界。”唐《元和郡县志》也说:“陕塬在县西南二十五里。”从地望看,分陕而治的陕塬在今天陕县的张汴乡塬上。周召分陕而治时,就在塬上立了这块界石。唐代武则天时期,有人曾刻铭于石上,称为“周召分陕所立界石”。

据考证,这块石柱,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块界石。这块界石,后来被移到陕州城墙边上保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为修三门峡大坝时,按原设计方案,陕州城为淹没区,分陕石柱就被移到了当时新建的三门峡人民公园里保存。之后,又先后被移到三门峡市图书馆、文化馆保存。1982年,三门峡建起了以保护展示车马坑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陈列馆,文物部门就把这块石柱移到了馆里(今虢国博物馆)永久陈列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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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陕石柱,由于长期在野外保存,又历经3000余年,受风雨、阳光侵蚀,柱身剥蚀严重,已呈上小下大的锥状体,其残长还剩3.5米。其身上的字已经不复存在,只有其下方临近的一块石灰石碑铭仍然完好,其字迹依稀可辨(前述)。近几年,为了保护这块界石,文物部门就在外面加上了玻璃罩。尽管如此,这块分陕界石,仍然是今天陕西之所以称为“陕西”的实物证据。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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