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中国文物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安排

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11月到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大力度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

交通运输是文物普查的重要领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重大问题研究,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文物普查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有关事宜。要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新发现文物力度,进一步摸排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道及沿线历史遗迹、驿站、古桥梁、古码头、古渡口、老车站、机场、灯塔等交通基础设施,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大型交通工程建设养护、交通改革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代表性见证物,作为普查线索提供给属地文物行政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加强业务指导,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普查各阶段业务培训范围,为交通运输领域文物普查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在文物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要对交通运输领域的普查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及时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围。

通过普查,摸清交通运输领域文物资源状况,交通运输部、国家文物局建立并发布交通运输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加强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提升交通运输领域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普查过程中,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新发现文物的交通建设工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沟通,科学选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普查过程中,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合作机制,合力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文物保护、环境风貌管控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要加大交通运输领域文物的价值挖掘和展示阐释,探索将桥涵码头、驿站会馆、灯塔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纳入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工作,让更多文物“活起来”。

四、加强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推广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推广,发挥交通运输行业优势,在车、船、机、路、港、站广泛宣传文物普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与理念、交通文物保护与利用等。交通运输部将在部网站适时策划推出相关专题,结合“我家门口那条路”“我们一起去看海”“我家住在长江边”等活动,做好有关宣传。人民交通出版传媒管理有限公司等要策划出版交通文物系列图书。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交通运输行业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广泛宣传报道。文物、交通运输行业期刊要刊发交通文物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论文。

五、安排专人对接文物普查事项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要明确1位分管厅局级领导,指定1名处级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协调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文物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请于8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交通运输部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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