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尉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聚焦文化强国,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这些重要论述和改革任务,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守护好中华民族根脉是攸关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大命题。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能够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支撑,是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科学构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良法善治”。完善的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全面加强制度供给,不仅是促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具体体现。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确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与原则、以《文物保护法》进行全面制度安排、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保护特定对象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立体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效力层级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结构合理、内在统一、逻辑自洽,凝聚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经验和有益探索,在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强国之路,弘扬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立足于新的历史起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活力,也迎来新的变革性发展,这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应当保持文化遗产立法的开放性。《决定》要求我们随着时代与实践发展,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也应伴随着中国法治体制和工作实践而适应时代变化不断健全和创新发展。立法应及时回应文化遗产事业实践发展变化的关切,扩充保护内容,丰富保护路径,深化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与融合共生,实现法律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其次应当保持文化遗产立法的协调性。避免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不同主体制定的文化遗产规范在内容上出现矛盾和冲突,造成执法困扰。最后还要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聚焦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客观实践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制度规制,明晰权利义务、权责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更严格制度更严密法治保障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

提升优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法律实施机制

完备、高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施机制,是认真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落实《决定》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

优化现有的文化遗产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据《决定》部署,通过明确文化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完善行政处罚、推进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切实履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定职责,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高工作质效,夯实保护责任,提升文化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通过健全文化遗产执法队伍,加强文化遗产专业与法律培训,打造敢于担当、恪尽职守、懂法守法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稳步提升文化遗产执法水平与效果。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不断筑牢文化遗产安全底线。一是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保护文物、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守护民族文化根脉的理念,以法治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二是探索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裁判规则体系。从“文物”到“文化遗产”、从“静态保护”到“活态传承”,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充和保护方式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践不断凝练满足实际需要的裁判规制,筑牢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屏障。三是拓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范围。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进一步明确授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进行制度规范,推动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体制自洽。四是夯实文化遗产法定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肃惩治文化遗产违法犯罪,进一步约束与规范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社会成员,充分实现文化遗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积极推进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协作

文化遗产保护是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2023年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达22个。只有通过多部门制度化协作机制,实现各方高效联动,才能为文化遗产系统化保护提供切实的现实基础。

强化行政部门协同协作,织密织牢文化遗产安全防护网。《决定》对“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出部署,明确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应当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细化协作内容与流程,规范协作程序,通过信息共享、介入支持、应急配合等多种方式构建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法治保护协同机制,强化执法职能、提升协作实效,多方联动,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合力,真正实现政策落地、制度配套和机制完善,为守护历史文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惩治文化遗产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两个重要手段,只有两者有效衔接才能真正落实立法精神、实现执法司法效能。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行刑衔接工作的开展,但是行刑衔接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应当进一步完善衔接主体、移送标准、程序、证据规则,同时全面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措施,建立健全随时会商、定期会议、文物犯罪案件侦办咨询制度,协调解决文物犯罪案件诉讼进程的行刑衔接问题。以权责划分为基础协调文化遗产法律体系内在关系与权力配置,构建以司法公正为旨归的文化遗产保护行刑衔接多力协同机制,打造稳定而可预测、符合中国特色且接轨国际的文化遗产安全环境。

全面强化文化遗产执法司法监督

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加大文物执法督查力度,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改革提供坚强保障。二是健全司法执法监督机制。《决定》首次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保证各执法司法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协调有序,以利于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三是系统整合党内党外各种监督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作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凝聚增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方的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实效,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强力促进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公众参与

人民是创造、传承文化的主体,是保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强大合力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一方面,拓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公众参与路径。通过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赋予社会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提供便捷的破坏文化遗产举报或控告受理制度、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支持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修复等方式实现全社会多元参与,形成群策群力传承历史文化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营造全民守法的文化遗产法治文化。公民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是文物保护法治化的基础和土壤。文化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并带头成为文化遗产法律的践行者、示范者和传播者,充分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文化遗产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让公众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全社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认识。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深入贯彻《决定》精神,加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建设,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传承,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法治护航下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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