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北美考古政策法规与实践》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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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论著系列-4《北美考古政策法规与实践》出版。本书由绪论、美国七个区域及加拿大共9章构成,从州层面对美国新英格兰、中部大西洋、南方、中西部山地、太平洋沿岸、岛屿区域,以及加拿大的考古遗址发现、发掘、保护利用全过程进行梳理,包括法律规定、相关机构及合作,研究性考古与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地点的选择、审批、田野考古工作流程、取费标准和来源、成果刊布、遗址认定、禁止或限制行为及许可程序、遗址展示阐释利用及与社会发展的联系、国际合作考古项目的地方实践。各章作者均是在国内接受了考古学教育后,在北美相应的区域学习或工作的专业人员,既有在校研究生,也有长期在政府和考古公司工作的博士,不仅体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准,也带有各自对所在区域考古实践的认识,分析建议也体现着他们对中外考古的真知灼见。

本书从典型案例入手来说明如何提高考古调查发掘获取信息的质量,以建设工程考古资金和人员、遗址阐释利用和补偿、国际合作考古管理等问题为导向,弥补了以往研究局限于联邦层面信息、外国遗址介绍、单一问题梳理的不足,厘清了“第106条审查”前调查和考古项目结束后的复调查、工程方申请考古工作经费的来源类型和途径,以及一些州的考古项目数量等信息。高度到国际、国内法律理念及保护措施的互动路径,细度到考古公司的类型、人员数量、设施、具体工种和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资质管理等情况,考古招投标程序和要求、田野考古三阶段的具体流程和标准、遗存和文件整理流程及报告统一标准,以及考古项目保证金、保险时限和人员范围等基本安全措施,有助于读者获得对北美考古实践的整体性认识。

总体而言,北美考古遗址保护管理机制取决于土地所有权性质及项目资金来源。根据考古项目面积、文化资源情况、与国家历史遗迹名录的关系、发掘情况等几方面来确定项目级别,大型项目的提交报告目录最为全面。不论项目规模大小,考古工作大致都分为三部分:项目审查是否被列入州或国家史迹名录、选择考古顾问、订立考古服务合同,考古服务分为许可申请、田野考古三阶段(1A-评估调查、1B-勘察或区域调查、2-密集调查、3-减轻影响措施)、编写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参与启动项目调查要求、确定考古调查方案等重要工作节点,一些州还要求进行考古现场监督,在提交考古报告前加强质量把控。

北美的考古咨询公司承担了大量考古工作,规模不一但专业性较强、方向较全,一般至少包括考古、建筑、规划、展陈、技术辅助人员。考古公司一般建有文保实验室等,有的考古公司配备有深地层探测设备和数据库,使用遥感、航拍等手段进行深埋遗址预判,提高调查效率。北美的考古作业非常重视减缓对遗址的影响,考古公司除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也承担后续的保护利用,以及资源普查业务。美国《公共资源法》使交通、森林、农业、资源矿产、环境等政府部门均负有实施《国家历史保护法》第106条的义务,它们雇有考古学家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有的大型企业设立考古部门。部门间签订协议来明确考古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协调流程,共同开发遗址地理信息系统,因此,遗址数据通过统一软件格式录入数据库后才能申请考古项目结项,考古机构也经常利用相关部门的土地调查、桥梁、隧道等数据库进行考古资源调查评估。除预算高低外,公司对该类遗址的既有工作经验也是重要的中标因素,考古公司一般会通过承接周边区域同类遗址的项目积累经验和认识,提高中标可能性。

北美考古从业人员的专业领域、资质层级较为细化。除了在法律层面对墓葬发掘做出不同规定,内政部对史前考古和历史时期考古给出了不同标准,州考古学家也根据各州考古资源的特点来规定不同的从业许可标准。行政机构按照文化区来发放考古资质,项目方选择考古公司也考虑其在类似考古文化区的工作经验。考古从业者需获得州考古学家许可,考古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资质后,按照项目经验晋升为研究助理、考古学家、资深考古学家,下分首席和基础级别,另设有地理信息系统专家、历史学家、建筑学家,以及实验室、材料分析、技术编辑、制图等岗位。人才培养方面,北美考古学课程丰富,多把伦理和法律课程作为必修课,并开设国际文件课程,提高了学生从业后的工作规范性和国际视野。有的高校设立承接和管理考古项目的办公室,许多高校有海外实习项目,除了传统的项目课题型实习外,也与考古公司合作。

在北美,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私人企业等工程方来承担考古费用,可以申请财政以外的考古和保护资金,支持建设开发前(类似我国的土储考古)考古项目。考古遗址保护纳入国家财政、税收立法,州据之细化财产税减免计划等,文物保护补助金、社区保护基金、历史保护贷款基金、开发权转让、募捐等也是重要的考古资金来源。在具体实施中,遗址的土地所有者一次性获得款项后即有责任维护土地原样,遗址还可以作为社区和高校实习基地;私人投资者参与政府主导的遗址利用项目,政府选择适当人选并提供贷款等政策支持,投资者通过偿还贷款的方式经营项目。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对文物考古工作提出保护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新需求。在国际格局变化的背景下,中国考古也有担负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的责任。北美考古学教育体系较为完善、国际合作研究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引领全球考古学的发展,尤其是建设工程考古取费、补偿机制等做法比较成熟,已形成多样化的经费渠道;拥有相对较为健全的考古政策法规,考古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分工职责较为明晰;考古工作各阶段均有清晰规范,材料、文件等数据采集标准细致、统一;考古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遗址阐释利用做法成熟,这些都可以为我国面临的类似问题所参考借鉴。

回头来看,美国考古文物立法走过了1906年《古物法》(Antiquities Act)、1935年《历史遗址法》(Historic Sites Act)、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NHPA)、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1974年《考古历史保护法》(Archaeological and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AHPA)、1979年《考古资源保护法》(Archaeological Resource Preservation Act/ ARPA)、1990年《美国原住民墓葬保护与返还法》(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为代表的古物-遗址-资源的历程。除上述法案外,还有很多为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标准、指南、原则等规范性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可灵活地相互配合,使行业的统一运行有据可依。多部重要联邦立法以《国家历史保护法案》第106条为核心,同时环境保护立法也具有很强的支持作用,尤其对地方考古文物保护而言,后者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1972年《国家海洋保护区法》(National Marine Sanctuaries Act)、1987年《被弃沉船法》(Abandoned Shipwreck Act/ ASA)、2004年《沉没军事船机法》(Sunken Military Craft Act)规定的水下遗址权利和保护利用方式等有力支持着美国对各海域水下文化遗产的主张,从1986年美国《泰坦尼克号海事纪念地法》(R.M.S. Titanic Maritime Memorial Act)到2000年形成《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沉船国际协定》及《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沉船研究、勘探和打捞指南》体现出考古文物政策法规与保护管理措施驱动的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规则构建。

积累案例量——探索不同保护利用方式背后的原因——提炼规律性认识,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考古工作的开展提供共通性的涉外考古政策和措施参考。依照实践问题梳理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背景和具体做法,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对我国现阶段和未来的文物考古工作可有所启发,对建设中国特色的考古学、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保障文化安全和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对拓宽中外合作考古途径有实际价值。对不同实践的规范性需求形成法律规定、法律使实践具有可预测的稳定性,法律探索实践的原因、面对实践的问题、为新的实践措施提供底线和指出趋势。因此,考古政策法规与实践的结合,可以为文物立法和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北美考古政策法规与实践》

编著:王晶

出版社:文物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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