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昀报道 12月2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批准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从保护管理、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对周原遗址的保护、研究、阐释和利用。
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文化遗存。《条例》强调,周原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
《条例》明确,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履行参与配合周原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组织周原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等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遗址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遗址保护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在保护与修缮方面,《条例》指出,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周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文物保护安全防控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遗址保护实施数字化、智慧化管控。
《条例》规定,在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考古发掘,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除因特殊保护外,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周原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周原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挖掘、阐释周原遗址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开展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等活动,提升周文化的影响力。在不破坏周原遗址本体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周原遗址的合理利用,创建周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展示周原遗址优秀的历史文化和时代价值。
《条例》鼓励和支持利用周原遗址出土文物及相关研究成果,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