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秉琦于1948年发表的《瓦鬲的研究》是中国考古学史的名篇,常读常新。长期以来,对于这篇论文于中国考古学的贡献,学者多强调它在考古类型学的示范之功(如俞伟超、张忠培:《探索与追求》,《文物》1984年第1期;杨晶:《中国考古类型学研究的典范之作——读瓦鬲的研究》,《南方文物》2009年第1期)。至于苏秉琦在考古层位学方面的贡献,学者则突出其1951年西安客省庄遗址“三叠层”的发现。客省庄遗址三个遗迹单位打破关系及其所揭示的三个文化时期的年代早晚关系,表明苏秉琦已经认识到遗迹单位就是年代单位,它与文化层在文化分期与断代上具有同等意义(卜工:《中国考古学的觉醒与理论革命——关于考古学走向成熟的若干思考》,《东南文化》2009年第5期;许永杰:《中国考古层位学的里程碑之作——西安附近古文化遗存的类型和分布导读》,《南方文物》2012年第1期)。在当时,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的关系是中国考古学的中心课题。一般认为,只有到1956年庙底沟遗址发掘及仰韶与龙山过渡期——庙底沟二期文化的识别,学界才真正认识到仰韶与龙山文化并非年代并列、东西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年代先后关系。苏秉琦根据客省庄遗址遗迹“三叠层”较早认识到仰韶与龙山乃早晚关系(苏秉琦:《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对此,严文明曾高度评价这个发现与认识。他说:“苏秉琦凭着一组地层关系,就把关中地区仰韶、客省庄二期和周文化分得清清楚楚。要知道,在50年代初期,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关系还没有搞清楚,这个认识是多么的精彩和不容易。”(转引自赵辉:《苏秉琦学术笔记的整理——代序》,苏秉琦《战国秦汉考古》,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近年来赵辉指出,“以遗迹为基本的年代学单位进行资料整理的思路,形成于斗鸡台的资料整理过程中,是苏先生的创造”(苏秉琦:《另一个三叠层:1951年西安考古调查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这实际上在指明,《瓦鬲的研究》也包含着考古层位学上的创新。笔者完全认同这种看法,同时,还想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苏秉琦在考古层位学以及类型学方法上的领先,苏秉琦在这一名篇中已经成功分清仰韶与龙山是不同“期”的先后关系,更是根据鬲的出现和发展规律,提出仰韶期与龙山期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时期。
为了准确无误地显示苏秉琦在《瓦鬲的研究》的相关认识,有必要摘录文中的一段论述:
“在甘青一带之早期彩陶文化遗址中,如半山及马厂沿,似均无瓦鬲。我们在西安宝鸡间的渭河两岸所见到的彩陶文化遗迹中,中央研究院发掘过的几处豫北彩陶文化层中,亦均无瓦鬲。安特生先生在仰韶村所见之瓦鬲墓(Q)中则并无彩陶。可知即在瓦鬲分布与演变的中心区域,其出现年代亦似尚不能早至仰韶期(仰韶村的彩陶所代表者)。由此推测,瓦鬲的发生年代似比仰韶期略晚。但在略晚于仰韶期之彩陶文化中(如十里铺)则业已有A型鬲出现,在仰韶期后之龙山文化层(如后岗)则更已有B型。由此推测,A型的发生年代,无论如何,似比豫北的龙山文化层略早。换言之,瓦鬲的初现与A型的发生均当在仰韶期(仰韶村彩陶所代表者)与龙山期(豫北诸黑陶文化层所代表者)之间的过渡时期内。”
以上这段话很能体现苏秉琦对考古层位学和类型学的熟练运用以及对仰韶期、龙山期的界定及其年代关系认识的精到与超前。
1921年安特生在发掘仰韶遗址时,由于层位划分不够细致,个别地点采取以水平深度统计陶片的方法,未能从层位上将以红陶、彩陶为代表的真正的仰韶文化与以黑灰陶(含鬲)为代表的龙山文化区分开来(安特生著,袁复礼节译:《中华远古之文化》,见《地质汇报》第五号第一册,北京京华印书局,1923年)。甚至直到1947年出版《河南史前遗址》时,即便熟知“后冈三叠层”以及豫北其他遗址(如安阳高井台子、同乐寨、浚县大赉店、刘庄)龙山遗存叠压仰韶遗存的层位关系,他仍然强调仰韶遗址多个地点的发掘“都证明了仰韶村的红陶、灰陶和黑陶在各个层位都有出现”,“我们不得不把整个仰韶村堆积看作是一个单一文化阶段,其特点是陶器种类异常丰富和多样”(安特生著,王涛、秦存誉、徐小亚译:《河南史前遗址》,文物出版社,2021年,第28页)。相较之下,当时中国考古学者的认识则要进步得多。比如,梁思永就认识到仰韶遗址“仰韶文化”中存在龙山文化的器物,但因没有怀疑安特生的发掘层位划分有问题,错把这一现象当作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同时交流的结果(梁思永:《小屯龙山与仰韶》,《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5年,第555-568页),即所谓的“混合文化”。尹达则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安特生的问题。他不但进一步将仰韶遗址龙山文化遗物明确地分离出来,还怀疑这里的仰韶和龙山文化可能是时代先后的两种文化:“从陶器的各方面分析,确知仰韶村遗址中实含有龙山和仰韶两种文化遗存;其本质各有不同,其时代或有先后。”不仅如此,他还从堆积的角度提出这两种文化可能分属不同文化层。一方面他强调仰韶遗址文化层平均厚三公尺,面积巨大,“很有可能是两种文化居民先后居此,积渐堆积而成的”;另一方面,提出两种文化堆积的空间关系,“一、横分布的区分,仰韶遗存与龙山遗存两者相间分布,如大赉店的西区;二、纵分布的区分,两种文化叠压堆积,仰韶层在下,龙山层在上,如大赉店的东区”。由于这两种文化在豫北等地总是出现在相互叠压的不同堆积中,尹达最后强调,“正和河南北部及河南广武所见的现象相同,这确证仰韶村的遗址是两种文化的堆积而不是两种文化融和为一之后的遗存”(尹达:《龙山文化与仰韶文化之分析——论安特生在中国新石器时代分期问题中的错误》,《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1979年,第83-119页;完成于1937年)。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文中,尹达还指出“齐家坪遗址的陶器全是单色,且与河南不召寨及仰韶村的龙山式陶器相似,既知河南的龙山式陶器晚于仰韶式,则齐家坪是否可以置于仰韶期之前,似尚有问题”。这些表述暗示,尹达已经意识到齐家文化属于龙山时期文化的可能性,即晚于仰韶期。这一推断被1945年夏鼐发掘甘肃宁定阳洼湾遗址所证实(夏鼐:《齐家期墓葬的新发现及其年代的改订》,《夏鼐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57-268页)。
尹达对仰韶遗址两种文化的识别以及它们在堆积年代上的看法,得益于他对龙山与仰韶文化特点的精准把握以及豫北地区龙山与仰韶遗存的叠压关系的熟稔。但是仰韶村遗址的堆积划分问题已经无法对证,真正从堆积上解决这个问题要待到1980—1981年仰韶遗址的第三次发掘(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渑池县文化馆:《渑池仰韶遗址1980—1981年发掘报告》,《史前研究》1985年第3期)。这是否就意味着,在此之前无法从地层学或层位学的角度论证仰韶村遗址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乃不同时期的遗存呢?
苏秉琦上述的论述就展示出一种以遗迹为单位进行断代的层位学方法。他注意到渭河两岸的彩陶文化遗迹以及仰韶遗址瓦鬲墓Q等遗迹单位,彩陶与鬲总是不共存这一层位关系,再联系到甘肃的半山、马厂彩陶遗址以及豫北彩陶文化层中也不见鬲,从而意识到仰韶遗址的彩陶和鬲属于不同时期。苏秉琦在文中着重强调和使用“仰韶期(仰韶村的彩陶所代表者)”和“龙山期(豫北诸黑陶文化层所代表者)”等概念和界定,表明他充分意识到这两类遗存的年代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鬲这一特殊器物和出现与演变的关键线索,苏秉琦注意到仰韶期绝无鬲,而龙山期则已出现成熟和分化了的鬲,从而提出仰韶期与龙山期之间还存在一个过渡时期,即一个包含原始鬲的时期。熟悉中国考古学史和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学者都知道,这一从逻辑推演出来的时期,实际上就是后来的“庙底沟二期”。行文至此,我不禁感叹苏秉琦考古学方法之科学和逻辑之严密。
苏秉琦在《瓦鬲的研究》之后的考古生涯中,在众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论方法的提出上,常常走在时代的前列,对中国考古学贡献巨大,被学界尊为“一代宗师”(俞伟超:《本世纪中国考古学的一个里程碑》,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2019年)。从《瓦鬲的研究》所展示的方法以及对仰韶期、龙山期先后说及其过渡时期的预测上,可见一斑。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人类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