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印发《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社文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并于近日印发《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博物馆备案程序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以下简称“国有博物馆”)。以精准判断文物价值为基础、以统筹把握定级标准为要求、以规范执行定级程序为保障、以全面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信息为导向,是《指南》明确的四方面工作原则。

在工作组织方面,《指南》从职责分工、组织形式和组织单位、鉴定专业人员要求等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程序,健全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负责建立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建设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数据库。国有博物馆负责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初步鉴定鉴选、档案建设、信息更新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备案、审批等各项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基本信息。参与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的鉴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指南》明确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定级申请、定级组织、定级评估、出具意见、申请备案、备案确认、信息公开等环节。对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国有博物馆应于备案确认结果反馈后3个月内,通过系统补充完善鉴定情况、当前状况等文物信息,同步完成一级文物档案备案,之后通过官网、官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指南》提出,国有博物馆应在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后,方可在展览展示、新闻宣传或其他工作中对外公布该文物为一级文物的信息,并持续完善馆藏一级文物档案信息,通过系统及时更新文物利用、变化等情况。文物保管所收藏的文物也适用于本《指南》。国有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应校核拟定级文物属于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文物。若身份重叠,报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明确唯一身份后,再行开展后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可参照《指南》工作流程和人员要求开展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定级,通过系统履行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程序。不具备鉴定专业力量的博物馆,可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定级申请,完成定级、备案及信息公布等工作。(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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