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海洋项目中的水下文化遗产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张子燕 李晓哲 王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理念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2001年公布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认为,水下文化遗产是“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如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强调文化遗产与共生自然背景情境的密切关系,后者是文物本体信息和价值的组成部分,也是其真实性的一部分。2005年,世界遗产的第5条标准增加了“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了世界遗产海洋项目,显示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视。

水下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是能够提升《世界遗产名录》多样性和平衡性的新因素。目前,46处世界遗产海洋项目中,有42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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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基于深海生物和夏威夷土著文化习俗的突出普遍价值,于2010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含沉船、灯塔、土著居民生活遗存与活态遗产等。它是美国最大的海洋保护区,也是世界最大海洋保护区之一,由美国渔业与野生动植物局、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夏威夷土地与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2000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依据《古物法》的规定设立了面积约34万平方千米的西北夏威夷群岛珊瑚礁生态系统养护区,2006年被重新规划为帕帕哈瑙莫夸基亚海洋保护区,涵盖区域内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面积达36.2万平方千米,并实现了对整个保护区的完全性保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禁止在保护区附近海域进行商业捕捞和资源开采活动,以满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西班牙伊维萨岛的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文化提供了海洋生态系统和沿海生态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极好范例,地中海地区濒危的波西多尼亚海草生长茂盛,蕴含和支撑着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且保留有大量历史遗迹;萨·卡莱塔聚居遗址和普伊格·德斯·墨林斯墓地显示了伊维萨岛在史前地中海经济中的重要角色,尤其是腓尼基-迦太基时期,高城要塞是文艺复兴时期军事建筑的杰出范例,对西班牙殖民者在新大陆的防御性建筑发展有深远影响。

英国圣基尔达岛保留着人类在极端条件下生活两千多年的证据,包括建筑结构、农田系统、系索工具和传统的高地石屋,展示了建立在鸟类、农业和牧羊基础上的当地经济。这四处世界遗产均拥有突出的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文化资源,公众也能够在旖旎而独特的水下环境中享受多样的水下文化遗产。

帕劳南环礁湖岩岛上有三百年间小岛社群组织生活的石头村、墓地和岩画。

除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外,世界遗产海洋项目中的其他三处双遗产的列入因素均未涵盖水下文化遗产,反映出水下文化遗产在世界遗产项目中欠缺之甚。威尼斯等众多世界文化遗产体现着海洋因素,德国吕贝克展现着中世纪港口城市的特征、历史上欧洲前往印度途径的贸易口岸莫桑比克岛的莫桑比克城带有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印记、希腊海洋文化诞生的提洛岛、反映欧洲海岛时期贸易的瑞典比尔卡和霍夫加登遗址等,阿尔巴尼亚布特林特则是历经多种文化统治后因地震陷入荒泽的城市。学者统计世界自然遗产中涉及海洋因素的约占1/3、世界文化遗产中约占1/5、混合遗产中约占1/10,反映出涉及海洋因素的自然遗产比例明显较高,区域统计反映这种比例与海洋文明历史程度相悖,在世界遗产数目较多的海洋文明国家中涉海洋遗产所占比例仍较低。历届申报项目中涉海洋遗产项目数量在增加,但数目和比例变化大,反映出申报偶然性较大、缺乏重视和系统性。

水下文化遗产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海洋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环境与自然因素对于解释该文化遗产为何产生、发展、淹没与分布过程、保存状况等信息不可或缺,对科学理解其他区域文化遗产的关联性信息与价值、复原相关历史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水下文化遗产在不同海底地形、底质、水流等条件下的分布情况也对科学推测尚待发现的水下文化遗存有一定价值。对带有海洋因素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水下文化遗产做深入探索,能够扩展、提升其价值,提高人类对相关遗产的认知。而且,世界遗产名录强调多样性和平衡性,力图弥补现有名录中未被充分代表的因素,海洋遗产显然是申报世界遗产的一个新着力点。世界遗产海洋项目还提示区域性质海洋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一方面,良渚遗址、盘龙城遗址、跨湖桥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等大量文物保护单位的水下部分尚未被充分发掘,影响了其价值发掘和阐释效果。另一方面,海洋保护区偏重自然因素方面,可以与海洋行政部门合作加强对其中文化遗产因素的认识和保护。

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章”,是国际社会保护和公平利用海洋的重要规则,但水下文化遗产在该公约谈判时未被充分重视。世界遗产海洋项目体现着国际社会努力建设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规则,推动国家、区域、全球层面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法国、意大利、塞浦路斯等国立法主张保护领海外考古毗连区中的水下文化遗产,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公海设立的保护区也涉及水下文化遗产。如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规定在国家管辖区域或公海设立的地中海重要性特别保护区包括文化价值,《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海岸带保护条约》及其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南极条约》及其南极保护区、《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等区域条约也涵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又如《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协定》。从海洋保护区范围、广度和深度方面,水下自然遗产保护区超前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后者更多是作为前者的一个部分得到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因素虽不可割裂,然而,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资源属性与保护需求,应就其保护进行更多研究与实践。

文化形成于人类适应环境和利用本地资源的过程,因此,文化与自然和社会具有天然连接,是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和黏合剂。联合国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设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文化被首度列入国际发展议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被认为是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变化的促因,在同一框架下,文化遗产与气候(目标13)、海洋(目标14)、生物多样性(目标15)等相关领域成为更加密不可分的整体。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历史交往的产物,保护共同记忆的需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因素。2017年5月联合国海洋会议期间举办的“海洋与历史”主题活动,体现了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趋势。2015年,中国启动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挖掘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历史人文内涵,构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圈。《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成员国较少、大国少,提升本国相关实践水平和认可度,是中国参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规则建设、推动国际实践的抓手,也是负责任大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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