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首周,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专业委员会、北方工业大学联合在国内高校首次开设《20世纪建筑遗产概论》公共选修课程,在普惠20世纪建筑遗产教育的同时,也向师生讲授了新法何以护航城市发展的思考。3月19日,笔者与马国馨院士以“20世纪建筑遗产的历史评价与概念阐释”为题联合授课,马院士强调了各专业师生应具备的价值观、经验观及历史人文观的现代理念及职业素养,笔者则对20世纪遗产概念进行了阐释。
笔者认为,新法构建起的“大文物”框架下,不可移动文物与20世纪建筑遗产具有关联性,所以,20世纪建筑遗产作为符合国际视野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类型,在公众尚不熟悉且业界需要再认知的背景下,亟须价值解读及阐释。20世纪建筑遗产顾名思义,指1900年至1999年建成的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1961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括1958年建成的人民英雄纪念碑、1957年建成的中苏友谊纪念塔等近现代建筑30余项,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尤其是现代建筑遗产的重视。此举早于世界遗产委员会1978年确定的首批《世界遗产名录》。
之所以要开展20世纪遗产的科学阐释,是因为无论从学科建设,还是遗产教育的规律上讲,由阐述而理解,由理解而欣赏,由欣赏而保护已成为现当代遗产传承的新路径。修订后的新法不仅强调要对文物与文化遗产进行充分阐释,还倡导要坚持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方向。20世纪初西方学者就提出遗产价值指纪念价值与岁月价值,价值作为传承保护的依据,更成为遗产阐释的基石。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发布,它提出阐释旨在提升遗产地理解,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一系列活动,特别包括围绕遗产阐释的教育项目及社区活动。国际社会如美国国家阐释联盟,英国遗产阐释委员会,澳大利亚阐释联盟等均公布了自身强化文化遗产阐释的定义及传播策略。
在对20世纪建筑遗产传承及发展状态的阐释上,2002年国际古迹遗址日主题就定为“20世纪遗产”。2008年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世纪建筑遗产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遗产项目,也是《世界遗产名录》文化遗产中占比重近1/8的遗产新类型。目前与20世纪遗产相关的国际组织有,ICOMOS20世纪遗产科学委员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共享遗产委员会、现代运动记录与保护组织等。自2011年6月ICOMOS公布了《关于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办法的马德里文件》后,2014年及2021年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编制修订了《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标准》,并在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学术指导下,于2016年至2024年向业界与社会推介了九批900项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在宣传世纪百年中国经典建筑项目的同时,也展现了一代代中国建筑巨匠的风采,这些成果以建筑的名义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着行业力量。对于20世纪建筑遗产的国际现状,2017年ICOMOS20世纪遗产科学委员会发布《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方法马德里—新德里文件》,指出20世纪建筑遗产只有寥寥少数被保护,大多处于危险之中。同时要看到,工业遗产与20世纪遗产因工业化及城市化有太多交集。2003年7月在俄罗斯下塔吉尔市,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通过了《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倡导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应按照《威尼斯宪章》予以鉴定、保护和修缮。与20世纪建筑遗产一样,工业遗产作为普通公众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在生产、工程、建筑等方面具有技术和科学的价值,具有社会意义与审美价值。
再从百年国际宪章演变看20世纪建筑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931年的《雅典宪章》是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的共识性文件,不仅对古代遗产保护有重大转变,也反对风格性修复,强调要尊重所有时期的风格,维持史迹原貌,这一点无论对古迹与现代遗产都是启示。它强调可识别的真实性,既应整体协调,细节又要可识别。1933年的《雅典宪章》提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应保留,无论是单体还是城市片区;代表某种历史文化并引起普遍兴趣的建筑应保留;历史建筑的保留不应妨碍居民享受健康生活条件的要求……借美学名义在历史性地区建造旧形式的建筑,有百害而无一利,应制止。”
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则分析了文物和历史遗产保存和保护问题,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传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宪章特别说明,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这是五十年前国际社会遗产保护界,对城市更新注重文脉的科学阐释。
1999年的《北京宪章》在强调20世纪是伟大而进步的时代时,又解读它也是患难与迷茫的时代。吴良镛院士讲“20世纪以其独特的方式载入建筑的史册……创造了20世纪特有的建筑形式……建筑学的广阔而纵深的拓展赋予20世纪建筑师前所未有的用武之地,对世界建筑师来说,在东方古都北京提出建筑学发展的整合意义深远……”
今天回望20世纪有影响力的三大国际宪章,系统开展20世纪建筑遗产传承创新规律研究颇具价值。遥想2004年,时任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理事长的马国馨,按照中国建筑学会要求,为国际建协、法国文化部和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提名各国最具价值及本国特色的20世纪建筑遗产,《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清单》的提交,堪称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威尼斯宪章》与真实性原则的阐释。1964年《威尼斯宪章》诞生,其全称为《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其宗旨是既高度评价《威尼斯宪章》的意义,还以其奠定现代文物保护原则的基础,如首次明确提出修复“真实性”原则,应尊重原材料和历史信息,避免过度修复和重建,确保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威尼斯宪章》在反对风格统一式修复同时,强调最少干预。修复中的“最少干预”不是不干预,重在阐释及解读为先,更需要给出遗产历史文献及可靠信息干预的理由。有文献证明,梁思成先生对建筑遗产的守护及论断早于《威尼斯宪章》20多年。梁先生在1935年《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六卷第一期《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中说“从设计者的立脚点看,今日所处地位,与二千年前重修时匠师地位的根本不同是,以往重修,将已破敝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工料坚实的殿宇,若能拆去旧屋,另建新殿,在当时更是颂为无上的功业及美德。但今日不同,我们要对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梁先生早年的警示,就是在强调“修旧如旧”而非“焕然一新”理念的“真实性”原则,希望真正达到修复的“有若无,实若虚,大智若愚”之理念与结果。现在看来,国内外不少项目的修复与更新建设并未达到此水准。修订后的新法强调对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及“活化”,均应建立在不改变文物原状及文物安全的基础之上。依此,值得研究现当代或新中国建筑遗产的价值与更新设计问题,在新法及相关法律框架下,研究对建筑师、规划师有具体指导意义的修缮设计指南或导则。
(作者单位: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