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的方式与途径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何力

藏品是博物馆存在的物质前提,是博物馆的立馆之本。藏品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有赖于藏品征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近年来,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难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在博物馆开展藏品征集工作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中,征集途径狭窄是较为突出的共性问题。

通过考古发掘、调拨或移交等方式征集藏品

从考古出土文物移交途径来看,虽然法律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及时移交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但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入藏尚未实现常态化,渠道不畅。近年来考古机构自主举办考古博物馆已渐成新态势,博物馆通过考古发掘获得文物的途径更趋缩窄。

从调拨或移交等途径来看,以行政命令来实施文物调拨的事项不多。以湖南省为例,近五年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向国有博物馆调拨文物的事项仅发生不到十例,且涉及文物数量较多的调拨均源于机构改革中县级文物局(所)原有的收藏职能取消,由其主动申请;而公安、海关依法罚没文物移交不是常态。另外,馆藏文物借用因未发生所有权属的转移,不属于征集藏品的范畴。

通过接受捐赠征集藏品

接受捐赠是国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国有博物馆获得藏品的重要渠道。如浙江省博物馆10万件藏品中,有三分之一来自捐赠;刘少奇同志纪念馆1.7万余件套文物藏品中,有九成以上来自刘少奇亲友的捐赠,等等。近年来,除部分美誉度高的大馆和部分革命纪念馆外,中小型博物馆特别是其中的综合类、历史类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完善藏品体系的难度加大。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随着文物、艺术品经济价值的提升,公众向博物馆捐赠藏品也会考量经济利益;二是除真实性外,博物馆对藏品是否流传有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私人藏品有的来源欠明晰;三是博物馆藏品征集强调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除博物馆主动提前介入的情况外,自发的藏品捐赠行为大多无法对博物馆的藏品体系形成补充。

通过购买征集藏品

据2017年发布的“一普”公报,全国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按不同来源分,占总比前三位的分别为:“旧藏”40.53%、“发掘”17.07%、“征集购买”16.37%,考虑到来源为“发掘”的文物实际上大量收藏于各考古机构,可推断“征集购买”可能成为国有博物馆等单位新增可移动文物的最大来源。2021年,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中,将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明确界定为“国有博物馆根据本馆的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就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提出了详细规范和要求。

作为从事藏品征集工作的一线人员,笔者曾参与为多家国有博物馆以购买方式征集藏品30余批次,征得藏品1000余件。如按文物类藏品的供应方来区分,博物馆主要通过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私人收藏家来购买,从整个藏品的概念来说,供应方还包括文化艺术品公司、非遗传承人或艺术家等相关机构及个人。实践中,从不同的供应方购买藏品,工作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多年来,具备文物销售资质的单位特指文物商店。国家文物局官网显示,截至2023年底,主体类型为“文物商店”的单位已达到542家。今年3月1日新的“文物保护法”施行后,“文物商店”的概念已进一步扩大为“文物销售单位”。国有博物馆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藏品,常见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销售单位代为征集藏品。这种方式一般对应品类较多,数量较大的藏品征集事项,主要适用于博物馆因现有藏品类型数量不足,而难以支撑起陈列展品体系的情况,特别在博物馆初建时期较为多见。实际工作中,国有博物馆多会选择委托文物销售单位中的国有文物商店代为征集。究其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可靠”二字。国有文物商店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突出的技术优势、藏品资源优势和鉴定人才优势,沿袭严格规范的征购流程。其国有背景,也相应具备更高的公信力。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代为征集藏品,实质是购买一项国有机构的服务,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藏品的真实性和来源明确,也能较好地规避博物馆相关责任人的高风险。2019年,笔者所在的国有文物商店与某新建国有博物馆签订征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藏品类别、标准、专家鉴定、价格范围及后续交付等内容。根据征集方的征集方向和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征集调查等工作,代为征集了300余件预征藏品,最终交付包括瓷器、螺钿制品等在内的100余件藏品,取得很好的工作效果。这种方式因拟征集的藏品品类多、征集调查时间长、涉及财政资金较多,要求国有博物馆对拟开展的征集工作早设想、早谋划,打好提前量,需向主管预算单位、同级政府提交具体方案专项请示,在获得审定同意后方可启动委托工作。

二是博物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文物销售单位等机构购买。这种方式一般对应于数量小、品类少、品质高的藏品征集事项,也是目前国有博物馆购买藏品最常见的方式。文物等藏品因具有唯一性,供应商也是唯一持有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取这种方式在程序上要求非常严格。首先,博物馆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回避原则”组织专家出具拟征集藏品“来源单一”的论证意见。论证完成后,需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含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藏品说明及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说明、拟定供应商名称等核心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博物馆才能启动后续的工作。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博物馆藏品征集 单一来源”为关键词,仅2024年度,就能查找到超过20家国有博物馆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征集藏品,包括湖南博物院、浙江省博物馆等央地共建博物馆。可见虽然程序繁琐,但以此方式征集藏品,目标明确、论证严谨,能较好地保证征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国有博物馆所普遍采用。

从拍卖企业购买。国有博物馆还可以拍卖手段从拍卖公司取得藏品。这种方式以前多见于国家对海外流失珍贵文物的回购案例、国家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珍贵文物的案例。基于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价不确定等原因,博物馆在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上存在较大操作难度,这种方式近年来在国有博物馆征集藏品工作中并不多见。但从现实需要出发,在《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框架下,部分地区、多家博物馆因地制宜地针对从拍卖企业购买藏品进行了细化规定,开展了相关实践。如《江苏省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试行)》规定,“博物馆通过拍卖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在开拍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工作。拍卖成交价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广东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了在拍卖会采购藏品的具体征集手续和流程;2022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纪念馆三次参加公开拍卖会,进行了四次拍卖征购工作,征购入馆150余组藏品,等等。

从私人藏家处购买。 从私人藏家处购买藏品的方式多应用于拟征藏品经济价值不高或经济价值虽高,但特别稀缺且可以弥补博物馆藏品体系“缺环”“短板”的情况。在拟征藏品的“真实性”保障方面,无论供应方的性质是什么,博物馆都会对真伪鉴定实行专家组“一票否决”制。但在“合法性”保障方面,当“供应方”为私人时,则需要博物馆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确认。征购前,应要求持有者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凭证、拍卖记录等。如果是通过继承或赠予获得的传世文物,则应要求持有者提供相关的继承或赠予法律文件,比如遗嘱、赠予合同等。

从各大博物馆官网及各招标网站查询到,出于规避征集人员履职风险、确保征集流程的科学和严谨等方面考虑,国有博物馆从私人藏家处购买藏品事项,近年来出现由“直接征购”方式逐渐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转变的现象。

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只要标的物属于出土或出水文物,博物馆就不得征集,不能因为供应方是文物销售单位就触碰这条红线;只要拟征藏品是文物,博物馆就不得从文化艺术品公司等非文物销售单位征购,尤其要注意在批量标的物中夹带有文物的情况;征集部门一定要建立尽可能详尽的征集事项专门档案,留存所有与征集过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既要确保能“留痕”,又要确保能“溯源”。

藏品征集工作是博物馆履行收藏职责的内在要求,是支撑博物馆各项职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政策保障、资金支持、专业化水平等多方面的积极发展,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一定能守正创新,越来越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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