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记者 赵昀

本报讯  记者赵昀报道 日前,《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批,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徐州市内户部山、状元府等历史文化街区;窑湾镇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彭城七里”徐州城市历史文脉;京杭大运河徐州段;城下城遗址等地下文物埋藏区;汉楚王墓群、花厅遗址、云龙山摩崖造像等不可移动文物,徐州博物馆等历史建筑;淮海战役纪念建筑群等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非物质资源;邳州银杏栽培等农业文化遗产、古黄河明大堤等水利遗产、彭城路等地名文化遗产以及近现代工业遗产遗存等均为《条例》保护对象。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修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包括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应当遵循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管控商业开发强度,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两汉文化、彭祖文化、红色文化、山水文化、运河文化、苏轼文化、军事文化等徐州特色文化的传承、研究,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融入城市更新和现代生活,统筹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探索适应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鼓励、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保共享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持续建设延续传统文化、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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